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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法院判决的案例,再锁就没意思了

教师管理学生天经地义,但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但是不敢管、不想管也是不行的。如果老师惩戒学生的程度构成体罚,造成学生受到伤害。那么,老师体罚学生的,会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吗?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来告诉你。
2019年11月14日上午,学生赵某因收错作业后哭泣,韩老师劝导无果,又因联系家长未到,遂让赵某到教室的后门外站立。期间,韩老师喊赵某进教室上课,赵某未进教室上课、未做操,期间赵某一直哭泣不止,韩老师劝说无果后,使用自己的塑料教鞭击打赵某,后赵某停止哭泣继续上课。下午放学,赵某家长到校接学生时,发现赵某有伤,反映至学校。
当日下午及次日,学校领导、韩老师向赵某家长道歉并与家长协商处理意见。因学校不能满足赵某家长提出的除名教师、调离教育系统、更换班主任等请求,赵某家长于2019年11月16日报警。2019年12月25日,红花岗区教育局给予韩老师行政记过处分。同日,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教育局委员会给予韩老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立案后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赵某损伤为轻微伤。后红花岗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韩老师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韩老师不服,向遵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遵义市公安局复议作出了维持决定。韩老师于是向播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最终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复议维持决定。
韩老师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1、韩老师在教育赵某期间,因赵某扰乱教学秩序,韩老师身为班主任,是有权利对赵某进行管理教育的,但是手段应当合理合法。
2、韩老师用教鞭击打韩某至轻微伤,手段比较严重,已经违反了《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均明确规定,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显然,韩老师的行为已经构成“体罚”。
3、《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韩老师从事教师职务,其体罚学生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当受到内部。
4、《治安管理处罚法》额适用范围是社会秩序,而韩老师的教育职务行为不属于一般的社会活动,应当受到特别法的调整,按照特别规定应当受到记过、解聘等处分,不能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等处分。
5、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因韩老师的行为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属于公安管辖,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无管辖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6、韩老师的教育行为系职务行为,构成侵权额,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学校赔偿赵某受伤的医疗费等损失,学校进行赔偿后,可以向韩老师追偿。
老师在从事教育活动时,可以给予学生适当的惩戒行为,但是不能“体罚”,且尽量不要用教鞭、戒尺之类的硬工具,要把握好惩戒的方式、时间、学生能够接受的程度。另外,也不要一位的放纵学生的捣乱行为,该惩戒时要及时出手,不敢管的态度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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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两句

  • :居然可以评论 (2021-09-18 20:44) 


    能坚持半小时算我输…见缝插针而已
    1楼 2021-09-18 20:50

    评论

  • :不知道葫芦娃有没有去鉴定 (2021-09-18 21:47)


    法律意义上的轻微伤有点严重了,红葫芦应该达不到轻微伤的程度: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1. 四肢损伤
    (1)手、足骨骨折。
    (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 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
    (1) 会阴单纯性创口。
    (2) 挫伤。
    (3)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 外伤后血尿。
    (6) 脊柱韧带损伤。
    (7)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8)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9)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10)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3 头颈部损伤
    (1)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2以上。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 头皮创。
    (7)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 眼部挫伤。
    (9)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 涎腺其导管损伤。
    4.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2楼 2021-09-18 21:54

    评论

  • :这么明显的事情,肯定不了了之,删帖锁贴就说明某些人做贼心虚怕了,不让你们说,他们也保持沉默 (2021-09-20 08:45) 


    应该快出结果了,有哇友告诉我金华老师已经收到短信今后严格遵守惩戒条例,不得体罚学生,老师肯定会受到处分,但可能这个处分会离家长期望有点远…
    3楼 2021-09-20 08:53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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