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案例,再锁就没意思了

2019年11月14日上午,学生赵某因收错作业后哭泣,韩老师劝导无果,又因联系家长未到,遂让赵某到教室的后门外站立。期间,韩老师喊赵某进教室上课,赵某未进教室上课、未做操,期间赵某一直哭泣不止,韩老师劝说无果后,使用自己的塑料教鞭击打赵某,后赵某停止哭泣继续上课。下午放学,赵某家长到校接学生时,发现赵某有伤,反映至学校。
当日下午及次日,学校领导、韩老师向赵某家长道歉并与家长协商处理意见。因学校不能满足赵某家长提出的除名教师、调离教育系统、更换班主任等请求,赵某家长于2019年11月16日报警。2019年12月25日,红花岗区教育局给予韩老师行政记过处分。同日,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教育局委员会给予韩老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立案后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赵某损伤为轻微伤。后红花岗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韩老师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韩老师不服,向遵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遵义市公安局复议作出了维持决定。韩老师于是向播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最终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复议维持决定。
韩老师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1、韩老师在教育赵某期间,因赵某扰乱教学秩序,韩老师身为班主任,是有权利对赵某进行管理教育的,但是手段应当合理合法。
2、韩老师用教鞭击打韩某至轻微伤,手段比较严重,已经违反了《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均明确规定,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显然,韩老师的行为已经构成“体罚”。
3、《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韩老师从事教师职务,其体罚学生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当受到内部。
4、《治安管理处罚法》额适用范围是社会秩序,而韩老师的教育职务行为不属于一般的社会活动,应当受到特别法的调整,按照特别规定应当受到记过、解聘等处分,不能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等处分。
5、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因韩老师的行为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属于公安管辖,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无管辖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6、韩老师的教育行为系职务行为,构成侵权额,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学校赔偿赵某受伤的医疗费等损失,学校进行赔偿后,可以向韩老师追偿。
老师在从事教育活动时,可以给予学生适当的惩戒行为,但是不能“体罚”,且尽量不要用教鞭、戒尺之类的硬工具,要把握好惩戒的方式、时间、学生能够接受的程度。另外,也不要一位的放纵学生的捣乱行为,该惩戒时要及时出手,不敢管的态度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