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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中在线 | 律师服务 |
2022-01-20

保护个人信息

小周在某商场的一家饭店吃饭,饭后小周去结账时,服务员告诉小周可以参加店里的预存满减活动,但需要留下小周的手机号码及邮箱。小周参加了该活动并且留下了自己的号码和邮箱信息。不久之后,小周不仅经常接到商场各种商户的广告推销信息和邮箱中的垃圾邮件,而且接到无数的推销贷款、银行理财产品、推销购房的电话或者邮件,这令他烦不胜烦。饭店泄露小周的个人信息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民法典》规定信息收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这家饭店私自泄露小周在其店里办理优惠活动时留下的手机号码和邮箱信息,违反了《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吊销执照。
       2021.11.01刚生效的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全面,希望能少一些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少一些打扰,多一些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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