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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中在线 | 律师服务 |
2022-03-01

担保篇之必须约定的担保范围

楼律师
54360 3
    之前的帖子已经提到,为了最大化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需在担保条款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今天,再说说担保中必须约定的条款之“担保范围”。
为什么要约定担保范围?
当然是为了明确担保人需要对哪些债或费用承担付款责任。
一个欠款的案子,除了主债之外,还可能会涉及到主债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用、实现债权费用(如律师费、保全保费等)、评估费、鉴定费以及其它费用。
因此,为了能让债权人的债权及因追债而产生的费用得到更大的保障,或者说为了能让担保人承担得更多。
笔者建议在担保条款中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用、实现债权费用(如律师费、保全保费等)、评估费、鉴定费以及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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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两句

  • :此建议不错!!! (2022-03-01 20:32) 


    感谢认可!
    以后我尽量写简明扼要一点,以便减轻大家的阅读负担。
    1楼 2022-03-01 22:11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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