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论坛的各位律师大佬,帮我看看"婺城法Y"这份判决书合理吗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5年A老公、B、D三人口头约定合伙配资炒股,盈亏按口头约定比例分配,账户由B操作,告知大家账号密码,自己可以时时查看盈亏情况。起始资金是3人分别筹集,A丈夫的资金是由A直接打入C的账户,D的资金是打入三个账户中的,分别是:B的账户、C的账户、配资公司的账户。后来股灾爆发了,股票亏损严重,大家也就不炒了。之后,A多次向B追讨剩余资金未果,于2020年向婺城法Y起诉,被告不服又向中院提出二审。期间,B请求D帮忙出庭作证,中院判决:确认合伙关系,对合伙关系产生的纠纷另行起诉。(也就是说这官司以A败诉告终)。结果就是因为2020年D出庭帮B作证,在2022年,A把B、C、D三人均告上法Y,诉求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本金174万及利息50.05万元。今年3月31号婺城法Y判决:B、C归还A本金109.12万及利息,其中89万D负连带清偿责任。
在这里,我们有几点疑惑之处:1.2020年A告B,B请求D出庭作证案中,A出示了一张没有落款和签名,并且是简写人物简称的纸条照片(注意:非原件),D做为证人,确认有纸条的存在,对上面记载的内容进行了复述和解释,说这是中间的一个计算过程,不是最终的结算单。D未签名,也不认可上面的债权债务。但是,本案中,法Y为何要认为D是认可纸条上所记载的债权债务?!
2.A和A老公从未向D催讨过欠款,且口口声声说不认识D,其实在A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中,多次提到D,那么A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
向人民法Y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早已过时效期,为何要判连带责任?
3.D认为A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何法Y只是对A、B、C三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却忽视了A对D的诉讼主体资格,侵犯D做为合法公民的权益。
4.A老公、B、D三人为合伙关系,为何D需要对B和A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5.根据2020年D作证案中的认定事实,A和D根据B的指示,将款项打入相应账号,由B负责操作打理账户。但A和A老公的主张是恶意串通,未履行出资义务,利用A的资金炒股侵占其资金的侵权责任。根据以上,侵权的主体只能是B。A对D的主张是无事实依据,为何要判D连带责任?
恳请坛中的各位律师大佬帮忙分析探讨,给点建议。现在D也已经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这就是原告提供的所谓的证据,居然还被采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