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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中在线 | 八婺杂谈 |
07-03

一次传唤,半生清醒,一世创伤

金华西关pai 出所民警魏xx等三人在对本人以“扰乱公共秩序”(说是在聊天群发的内容)为由实施传唤执法过程中,存在超法定时限传唤、违规限制人身自由、侵害公民休息权与基本生活权益、扣押公民财物未出具法定文书等多项严重违法违规执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涉嫌执法程
序违法、滥用职权……
一,事实经过
2026 年 6 月 27 日 19 时许,西关pai 出所民警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本人实施传唤。传唤期间,执法人员对本人开展验血、验尿、人像采集、笔录询问、审讯椅锁缚、关押囚禁等核查流程,全程限制本人人身自由,直至次日(28 日)中午 12 时才解除传唤, 整个限制人身自由时长共计约 17 小时。 相关事实陈述如下:
1.采集生物样本,抽血、验尿无法律依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83 条明确规定:仅吸毒、酒驾、涉恐三类法定情形,才能强制抽血、采集尿液;普通扰乱公共秩序不属于可采血液、尿液样本的法定事由。
本次传唤事由仅是扰乱公共秩序,无权强制抽血、验尿,该采集行为无法律授权,属于违法人身检查。
2.使用审讯椅锁缚,滥用约束警械的强制措施,超出执法必要限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仅可以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 逃避传唤的人员实施强制传唤。本人全程主动配合, 不存在抗拒、 逃跑等情形,依法不具备强制传唤的法定前提,民警擅自使用约束警械属于超出法定执法范围, 滥用强制措施。(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强制传唤并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警械,仅适用于拒不配合、逃避传唤的人员。本人自愿到案、全程配合调查,办案民警没有启动强制传唤的法定事由,审讯期间持续使用约束措施,属于明显违法使用警械、滥用行政强制措施。(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使用约束警械,仅限被传唤人存在脱逃、行凶、自杀、自伤以及其他现实危险的情形。本人全程无任何危险行为,民警在无现实安全风险的前提下,全程使用约束装备,违反警械使用的刚性法定条件,属于违规使用警械。(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1]保护性约束、人身约束类强制措施,必须事前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2]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当场告知当事人事由、法律依据与救济权利;[3]约束措施仅能在存在安全风险时临时使用,不得在审讯全过程持续佩戴。西关派出所未在无风险事由情况下,长时间对本人使用约束警械,程序与实体双重违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严禁非法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严禁滥用执法强制措施。西关派出所民警在本人积极配合的前提下, 全程审讯椅锁缚约束审讯,属于随意限制人身自由、滥用职权,触碰人民警察执法禁令。(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 160 号)第六十七条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 经公安派出所、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 经审批, 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约束警械、审讯椅的使用权限,仅限强制传唤(拒不配合、逃避到案) 。##本人全程主动配合,无任何抗拒、逃跑、自伤行为,不属于强制传唤情形,“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没有赋予民警把积极主动配合的被传唤人锁在审讯椅上的权力。
3.违规羁押限制人身自由,变相体罚虐待,剥夺睡眠休息权,严重侵害公民人格尊严。
(1)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 75 号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候问室单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6 平方米,层高不低于 2.55米;继续盘问超过 12 小时,必须提供必要卧具。(2)《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设置标准》 (公安内部硬性规定)明确,讯问室、候问室严禁设置狭小拘束空间;照明不得通宵强光直射, 必须保障嫌疑人正常休息条件,不得使用高强度灯光剥夺睡眠。(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饮食和必要休息;候问看管必须严格按照候问室管理规定执行。本次传唤,执法人员将本人关押在极其狭小封闭空间内, 该侯问室仅约50公分宽、1.6米长,面积仅约 0.8 ㎡,远低于 6 ㎡法定标准,办案场所建设违法;该侯问室顶部装有全时段高亮照明灯,室内仅有一张固定凳子, 无任何可供平躺、休息的设施,完全不具备正常羁押、等候询问的合规条件,通宵羁押不得休息,属于疲劳审讯、变相肉刑、体罚、虐待;本人被全程禁锢其中,整整一夜无法躺卧、无法闭眼、无法正常休息、无时间概念,通宵无睡眠,长时间保持局促姿势,身心遭受严重损害。 未保障法定必要休息权,非法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人格尊严与人身休息权利;传唤期间变相羁押,超出传唤法定看管规范,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3. 未保障公民基本饮食和生存需求,漠视公民基本生存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要求,询问查证期间必须保障被传唤人饮食、必要休息等正当需求。(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询问查证期间必须保证违法嫌疑人饮食、必要休息,且该情况应当记录笔录。##本次传唤,本人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 17 小时,全程未主动提供任何饮食, 未保障公民基本饮食、生活需求。本人在饥渴难耐下向看守人员索取吃食,也仅向本人提供了两片干面包作为全部饮食,饮用水也是长期放置 (他们自己都不喝的) 劣质陈水(全是黑色漂浮物) ,致使本人腹痛腹泻。公安机关执法应当文明、规范、人性化,但其粗暴、苛刻的执法方式,严重违背公安机关文明执法准则,损害公民合法生存权益。
4.超法定时限传唤,执法程序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询问查证,一般情形不得超过 8 小时;仅涉案人数众多、行为人身份不明的可延长至 12 小时;只有案情复杂、依法可能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最长才可延长至 24 小时。本次传唤案由为普通的“扰乱公共秩序”,属于一般性治安案件,至解除传唤,未查实本人存在严重违法、 需要行政拘留的违法事实,不存在法定延长传唤时限的情形。但pai 出所违规将传唤时长延长至 17 小时,远超法定 8 小时常规时限,无任何合法依据,属于典型的超期违法传唤。
5. 违法扣押私人财物,未出具任何法定扣押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扣押公民涉案财物,必须当场出具统一的扣押清单,一式两份,载明财物名称、数量、状态,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一份由当事人留存备查。本次传唤中, 执法人员扣押本人私人手机一台, 未依法出具任何书面扣押清单、 未履行法定扣押登记手续, 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涉嫌违规扣押公民私人合法财物, 执法流程严重缺失、不规范。
6. 解除传唤后,未将传唤证交予本人带回,执法流程严重缺失、不规范。
根据公安部制式文书规范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67、68 条,传唤证制式分一式两份:第一联当场交给被传唤人留存带走;第二联由被传唤人填写到案时间、离开时间并签字, 办案机关装入案卷永久存档。解除传唤放行时, 被传唤人有权持有属于自己
的那一联传唤证原件。在本人解除传唤放行时,办案人员未将传唤证给我,剥夺了本人留存被传唤事实、传唤事由、传唤起止时长的书面凭证。该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执法不规范。
人民警察,前面应是法律,心中应是人民。然而去把人当然看,虐待体罚,重创身心,赤裸裸的现实却让普通老白姓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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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 2026-07-03 09:32

    评论

  • 本人是金华开发区西关街道辖区居民!
    2026年6月27日下午19点01分,本人和家人在金职大夜市被西关派出所民警魏**等三人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为由传唤至江南分局(龙川路236号)。作为公民,我积极主动配合,上了他们的警车。
    期间一些列对我人身的伤害,至今回忆,心有余悸、痛苦不堪:(1)办案人员先对我进行抽血、尿检等对待涉毒、酒驾、涉恐人员实施的生物样本采集。(2)把我手脚固定,锁缚在审讯椅上进行询问(讯问):问我为什么要买去北京的火车票,为什么买了票又退了?来了两波人,连续讯问了约三个小时(眼镜被收,没看清警号)。(3)讯问结束,把我关押进一个宽约50公分,长约1.6米的密闭狭窄空间,里面有一张固定的铁凳子,顶上有一盏高亮照明灯全时段亮着,我蜷缩在里面,无法躺卧,只能半坐立着,无法伸展,无法闭眼,无时间概念,不知道白天黑夜,也不知道他们要把我关多久,身体极致难受,内心恐惧又绝望。(4)不知道煎熬了多久,我精神开始恍惚,口渴难耐,喊着门外看守人员要水喝,结果给了一杯肉眼可见满是黑色漂浮物的脏水。(隐约听到外面看守人员水那个水已经放置很久了,不能喝的!但他们却给我喝)(5)又不知过了多久,我浑身无力发冷汗,饥饿难耐,问看守人员讨吃的,结果给了两片很干的面包。(6)在我精神迷迷糊糊,浑身没力,门打开看守人员把我带到讯问室,继续锁缚在审讯椅上,又来了两个警服人员对我进行讯问,我精疲力尽,神经恍惚,已经没力在回答他们了,他们问什么我都说“嗯”(7)最后扣押了我的手机,也没有扣押清单,然后让我在笔录上签了字,接着两个街道社区人员给我送了回来。回家后,我就上吐下泻,晚上腹痛不止,头痛欲裂……身体出现一系列连锁反应……

    经次一事,我身心都遭受了严重的创伤,头痛、失眠、做噩梦……我想不到所谓的为人民服务的警察竟然会做如此残忍的事情,会如此目无法纪、胆大妄为、体罚虐待,作为安分守己的老百姓真的第一次真切感受到了什么是以“正义”的名义实施的“恶意”,也颠覆了我对这个警察群体的美好认知。
    虽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是“清风不识字,何必乱翻书”的“文字狱”式的抠字眼地解读、罗织罪名,能在如今的21世纪的法治社会下出现,也是历史的倒退了!







    2楼 2026-07-03 14:44

    评论

  • 本人于2026年6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传唤。
    传唤全程本人积极配合,无抗拒、无过激行为,但办案民警将我全程锁在审讯椅上,夜间关押在宽度仅约50公分,深度1.6米的狭小空间,强光直射,整夜无法平躺休息,通宵不能入睡。
    办案结束后民警扣押本人手机,未出具任何扣押文书,也未告知返还时间。
    此次办案过程多处违反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侵犯公民休息权与人身权益,现实名反映该执法问题,恳请督察部门依法核查,纠正违规执法行为。
    附件:就医病历、现场照片




    3楼 2026-07-04 07:29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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