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是自己人还是外人?是否享受娘家村集体经济利益

这个问题似乎与婆媳关系一样,是一个历史性的老、大、难题。
在笔者看来,这两者之间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实际却存在着共性。
村集体将本属于自村人的外嫁女认定为“外人”,而有的婆婆则始终把已经属于自己人的儿媳看成是“外人”,这可能是产生各种挤对与不包容的根本原因。
导致有的“外嫁女”即不能在娘家所在村享受集体利益,也不能在夫家所在村享受集体利益。
有人可能会问,“外嫁女”只要把户口转到夫家那边不就行了吗?干嘛老盯着娘家这边不放呢?事实上,有的“外嫁女”户口不能转入夫家所在村是由于政策原因所致。比如,“外嫁女”所在村已经村改居,户口会随之转为非农,而夫家为农业户口的情况下。此时,根据我国现有的户籍政策,“外嫁女”的非农户口是无法转入夫家所在村的农业户口。
言归正传——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嫁女,到底能否享受娘家村集体利益?
◆判断该问题的核心在于认定“外嫁女”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果是,那么与本村其它村民一样,享有同样的集体利益分配权。反之,则不享受。
◆如何判断“外嫁女”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以前,是将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认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村民已经不像以前一样常年守着一亩三分地转。而是,更多的村民为了创造更高的经济收入,不论男女老少常年在外创业、打工,甚至很多人已经在外买房安家。所以“是否生活、生产在本村”已经不能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核心标准。
现笔者根据判例,总结几个司法实线中会综合考量的认定标准:
1、看户口是否在本村。但户口并非唯一标准,而是首当其冲的考虑因素。只有户口在本村,才有可能享受本村的集体利益分配;
2、看是否在本村实际生产、生活;
3、看是否在本村履行村民义务、享受村民权益;
4、看“外嫁女”是否已在夫家所在村享受集体利益分配。如果已在夫家所在村享受集体利益分配,那么就说明夫家所在村已经将其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自然也就不再是娘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此情况下,如仍享受娘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那么对其他村民也不公平。
当然,对“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不公现象,也不能完全怪村组织。父母尚且有重男轻女的观念,更何况村组织呢。所幸,随着国家对男女平等观念的宣导、村民经济水平的提高。“有利必争”、“重男轻女”的观念已经逐渐淡化,人们对于可有可无的利益也变得豁达。笔者希望、也深信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分配难题终将会被埋没于历史长河。
附笔者参与诉讼的一个婺院判决首、尾页,判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兴趣的网友可通过以下链接查阅全文。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90c317eea2a4df591a5ab7d009b0b7c
该判决作出后,金华市婺院对其他同类型案件作出过裁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驳回起诉”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