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不给感谢费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小胡并没有发出悬赏广告承诺给与2000元感谢费,刘大妈也没有因为保管公文包支付过费用,刘大妈请求支付感谢费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此小胡有权要回自己的公文包,也有权不给感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