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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19:01
四十多万家具货不对版金华中院出判决了
猫巷女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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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余万全屋家具维权记录|庭审陈述多次前后不一、关键证据未评述、成品家具诉求、全屋定制各部件遗漏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义乌普通消费者龚燕,于2023年下半年在义乌市永业家具总汇订购大立华锦尚系列成品家具(床、沙发、餐桌等)及全屋定制家具,总订单金额四十余万元。
交易沟通全程,商家统一介绍、承诺:大立华锦尚系列全系主材为爱里古夷苏木。基于商家的专业介绍与材质承诺,我正常下单,所有微信沟通记录、报价单、宣传资料、产品标识均完整留存。
因后续交付家具材质与当初宣传、约定存在巨大出入,遂进入司法程序,案件现已二审审结【(2026)浙07民终1673号】。
现就卷宗笔录、庭审过程、判决文书中客观存在的疑点,理性如实记录,不造谣、不定性、不抹黑,仅为还原维权事实,目前本人已准备正式向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全部疑点准备走再审程序。
一、商家对同一批成品家具材质,诉讼三次陈述完全不一致(有据可查)
针对本案金额占比极高的床、沙发、餐桌成品家具材质争议,商家在诉讼不同阶段,出现三份完全相反的表述:
1. 2025年3月6日庭审:商家自述无法确认成品家具具体材质。
2. 2025年6月30日庭审:商家当庭自认锦尚系列主材为爱里古夷苏木。
3. 2025年7月10日微法院书面材料:商家变更说法,表述成品家具主体框架为“赛鞋木豆”,仅面板贴了点“爱里古夷苏木皮”(约一毫米厚)
且庭审笔录可证实:商家自认售前从未向我区分、告知家具存在主材、辅材用材差异。
售前无告知、售后有差异、庭审反复改口,是本案最大争议焦点。
二、本人提交完整微信交易链条,判决无任何评述、无采信说理
为还原真实交易约定,我向法院提交了全套、完整、无间断的微信聊天记录,覆盖咨询、材质确认、样品确认、下单、售后全员统一承诺材质为“爱里古夷苏木”全过程,足以完整还原双方交易事实。
但一、二审判决文书中,对该组核心原始交易证据完全没有审查、没有认证、没有说理、没有释明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
三、十几万成品家具争议,判决整体遗漏、未审未判
本人一审、二审诉讼请求均明确包含:
整套成品家具(床、沙发、餐桌)及全屋定制各部件材质不符、货不对板的违约追责。
该部分金额巨大、属于本次交易核心标的。
但纵观一、二审判决书:
对成品家具、全屋定制各部件是否违约、是否与宣传不符、是否存在材质差异,通篇没有审理、没有评判、没有裁判理由,属于完整遗漏诉讼请求。
四、全屋定制柜门被人为拆分评价,与同类判例裁判尺度不一
双方签字生效的报价单为本案唯一有效合同依据,本人手写备注柜门为爱里古夷苏木,属于双方最终明确约定。
全屋定制属于统一设计、统一计价、统一交付的整体工程。
但二审判决将完整柜门拆分为边框、板芯分开单独评判,割裂家具整体性。
对照本院同类生效判例(2025浙07民终5556号),同类定制家具案件明确:家具不可拆分部件单独评价违约。
本案裁判方式与现有生效裁判尺度存在差异,本人已全部写入答疑申请,请求法院释明裁判标准。
五、样品比对无任何原始证据支撑,但被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认定:交付家具与展厅样品一致。
但本案全程:
无样品封存、无样品公证、无收货确认、无合同样品约定、无任何原始单据佐证样品一致性。
展厅展示样品时隔数年,存在更换、调整的客观可能性。
该事实认定依据,本人存在重大疑问。
六、诉讼费分摊比例存疑,无过错消费者近百分之九十五的诉讼费用
本案纠纷产生的全部起因,系双方对商家交付产品材质、宣传承诺是否履约产生争议。
本人作为消费者,正常维权,无任何过错,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合计 20102元,近百分之95由我承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按过错、责任分担的原则,该分摊结果本人难以理解,已申请法院书面答疑释明依据。
七、其余多项裁判疑问已全部提交官方答疑
除此之外,关于:
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
退一赔三计算逻辑矛盾
合同约定“以次充好,退一赔三”,这个“退一”判定退差价,这个依据是什么?
经营者个人账户收款、资产混同未判连带责任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营业执照为配偶本人,且大部分货款进入配偶私人账户,法院判定“私户收款可能系家庭内部资金往来安排,不宜仅据此认定夫妻共同经营责任”!
其他等多项疑点,我已在整理中,将于近日正式提交金华中院判后答疑申请,等待法院逐项书面释明。
我发帖的初衷:
1、如实记录自己两年多的辛苦经历
2、保留客观案件疑点
3、提醒义乌准备全屋定制的业主:
所有口头高端材质承诺,务必落实白纸黑字,警惕主材辅材文字陷阱,谨防货不对板。
本人尊重司法、一切以法院后续答疑及再审审查结果为准。不造谣、不抹黑、不攻击个人,仅公开客观卷宗事实。
后续有官方答复,我会继续更新进度。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义乌普通消费者龚燕,于2023年下半年在义乌市永业家具总汇订购大立华锦尚系列成品家具(床、沙发、餐桌等)及全屋定制家具,总订单金额四十余万元。
交易沟通全程,商家统一介绍、承诺:大立华锦尚系列全系主材为爱里古夷苏木。基于商家的专业介绍与材质承诺,我正常下单,所有微信沟通记录、报价单、宣传资料、产品标识均完整留存。
因后续交付家具材质与当初宣传、约定存在巨大出入,遂进入司法程序,案件现已二审审结【(2026)浙07民终1673号】。
现就卷宗笔录、庭审过程、判决文书中客观存在的疑点,理性如实记录,不造谣、不定性、不抹黑,仅为还原维权事实,目前本人已准备正式向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全部疑点准备走再审程序。
一、商家对同一批成品家具材质,诉讼三次陈述完全不一致(有据可查)
针对本案金额占比极高的床、沙发、餐桌成品家具材质争议,商家在诉讼不同阶段,出现三份完全相反的表述:
1. 2025年3月6日庭审:商家自述无法确认成品家具具体材质。
2. 2025年6月30日庭审:商家当庭自认锦尚系列主材为爱里古夷苏木。
3. 2025年7月10日微法院书面材料:商家变更说法,表述成品家具主体框架为“赛鞋木豆”,仅面板贴了点“爱里古夷苏木皮”(约一毫米厚)
且庭审笔录可证实:商家自认售前从未向我区分、告知家具存在主材、辅材用材差异。
售前无告知、售后有差异、庭审反复改口,是本案最大争议焦点。
二、本人提交完整微信交易链条,判决无任何评述、无采信说理
为还原真实交易约定,我向法院提交了全套、完整、无间断的微信聊天记录,覆盖咨询、材质确认、样品确认、下单、售后全员统一承诺材质为“爱里古夷苏木”全过程,足以完整还原双方交易事实。
但一、二审判决文书中,对该组核心原始交易证据完全没有审查、没有认证、没有说理、没有释明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
三、十几万成品家具争议,判决整体遗漏、未审未判
本人一审、二审诉讼请求均明确包含:
整套成品家具(床、沙发、餐桌)及全屋定制各部件材质不符、货不对板的违约追责。
该部分金额巨大、属于本次交易核心标的。
但纵观一、二审判决书:
对成品家具、全屋定制各部件是否违约、是否与宣传不符、是否存在材质差异,通篇没有审理、没有评判、没有裁判理由,属于完整遗漏诉讼请求。
四、全屋定制柜门被人为拆分评价,与同类判例裁判尺度不一
双方签字生效的报价单为本案唯一有效合同依据,本人手写备注柜门为爱里古夷苏木,属于双方最终明确约定。
全屋定制属于统一设计、统一计价、统一交付的整体工程。
但二审判决将完整柜门拆分为边框、板芯分开单独评判,割裂家具整体性。
对照本院同类生效判例(2025浙07民终5556号),同类定制家具案件明确:家具不可拆分部件单独评价违约。
本案裁判方式与现有生效裁判尺度存在差异,本人已全部写入答疑申请,请求法院释明裁判标准。
五、样品比对无任何原始证据支撑,但被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认定:交付家具与展厅样品一致。
但本案全程:
无样品封存、无样品公证、无收货确认、无合同样品约定、无任何原始单据佐证样品一致性。
展厅展示样品时隔数年,存在更换、调整的客观可能性。
该事实认定依据,本人存在重大疑问。
六、诉讼费分摊比例存疑,无过错消费者近百分之九十五的诉讼费用
本案纠纷产生的全部起因,系双方对商家交付产品材质、宣传承诺是否履约产生争议。
本人作为消费者,正常维权,无任何过错,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合计 20102元,近百分之95由我承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按过错、责任分担的原则,该分摊结果本人难以理解,已申请法院书面答疑释明依据。
七、其余多项裁判疑问已全部提交官方答疑
除此之外,关于:
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
退一赔三计算逻辑矛盾
合同约定“以次充好,退一赔三”,这个“退一”判定退差价,这个依据是什么?
经营者个人账户收款、资产混同未判连带责任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营业执照为配偶本人,且大部分货款进入配偶私人账户,法院判定“私户收款可能系家庭内部资金往来安排,不宜仅据此认定夫妻共同经营责任”!
其他等多项疑点,我已在整理中,将于近日正式提交金华中院判后答疑申请,等待法院逐项书面释明。
我发帖的初衷:
1、如实记录自己两年多的辛苦经历
2、保留客观案件疑点
3、提醒义乌准备全屋定制的业主:
所有口头高端材质承诺,务必落实白纸黑字,警惕主材辅材文字陷阱,谨防货不对板。
本人尊重司法、一切以法院后续答疑及再审审查结果为准。不造谣、不抹黑、不攻击个人,仅公开客观卷宗事实。
后续有官方答复,我会继续更新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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